首页 最新动态 街道概况 街道党建 办事大厅 快乐家园 平安故里 工商园地 居民论坛  
 
首页--平安故里--平安社区创建--正文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http://www.cfhshd.com   2008-7-2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章 审 核
第四章 聆 询
第五章 决 定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保证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第三条 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三至五名,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选任。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即可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审议本级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等办案部门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时,审批委员会中该办案部门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
    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时间变相延长羁押期限;对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第五条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审核部门相分离的原则。
    劳动教养案件的办案部门、审核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议决定劳动教养案件,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1] [2] [3] [4] [5] [6] [7] [8] 
【字体: 】 
信息查询
 关键字: 
 
最新动态导读
 

主办单位: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476-8335832 8330464 电子邮箱:Pub@cfhshd.com
技术支持:赤峰市鹏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6-2007 cfhshd.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