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治(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彊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最近,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公安部“五条禁令”对处罚违令民警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易于操作;但对追究违令民警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不易操作。主要是在执行“五条禁令”的过程中,对于因为领导不负责任、不积极主支地抓管理、抓落实而发生民警违令情况的,在追究违令民警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方面比较好办,可以毫不含糊地按规定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但对于一些单位领导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教育、管理措施,认真抓了“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实,而仍然发生民警违令情况的,在追究领导责任方面感到不好处理。为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建议在追究违令民警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针对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公安机关在贯彻“五条禁令”时遵照执行: 一、在贯彻“五条禁令”中,因领导消极对待、疏于管理,甚至玩忽职守导致发生民警违反“五条禁令”行为的,以及对反映民警违反“五条禁令”问题的检举揭发或对上级公安机关批办的民警违反“五条禁令”案件不严肃查处的,应当严肃追究违令民警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在贯彻“五条禁令”中,对认真组织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且对本单位有可能发生违令行为的个别民警已采取了帮教和管理监督措施,而民警因不执行或不接受单位领导的指令、批评、劝告导致发生违令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酌情从轻追究违令民警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的责任。 三、在贯彻“五条禁令”中,对民警违反“五条禁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够主动发现、及时上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的,以及对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或上级公安机关批办的信访举报民警违令案件及时核查,一经查实即及时上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的,可不再追究违令民警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公安部政治部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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