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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通知
http://www.cfhshd.com   2008-7-25
公通字[200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认真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工作中,仍普遍存在重视不够、受案不实、处罚不当、执法不严等问题,有的甚至严重侵犯了群众权益,伤害了群众感情,引发部分群众屡屡上访。今年8月,周永康部长对办理治安案件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从保一方平安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思想上重视,工作上加强,不断提高治安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水平。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部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抓住当前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改进和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为此,特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办理治安案件工作。治安案件的发生,直接反映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是研究和评价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依据。办理治安案件数量的多少、质量的优劣,直接体现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是公安机关实践执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明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治安管理职责,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并且明确了严格的执法监督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实践执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学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以保一方平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根本目标,健全完善办理治安案件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培训指导,严格落实监督考评,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二、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办案指导。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法制等部门开展对基层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和调处纠纷等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对派出所等基层办案单位的业务指导。明年3月1日前,要对派出所和基层办案单位全体民警进行全员培训并进行考试,做到人人熟知、会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凡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一律不准上岗执法。要积极建立治安部门指导、审查、监督治安案件的工作机制,实现办理治安案件与治安管理工作的良性互动,切实解决两者脱节的问题。今年内,省、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调整内部职责分工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办理的治安案件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指导和审查监督。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加强对治安案件的法律审核,严把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明年3月1日前,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调整机构和人员,落实对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指导、审查、监督工作。
  三、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各级公安机关要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及教育处罚相结合原则,着力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当前,要尽快研究细化治安案件裁量标准,制定完善执法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很多条款中都设定了“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等情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标准,使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作为执法检查、考评的标准,加强监督落实。目前要从卖淫嫖娼、赌博、殴打他人、盗窃和扰乱公共秩序5类多发性案件入手,在明年3月1日前形成覆盖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裁量标准。公安部将结合办理治安案件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治安案件的受案、办案程序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等规定。
  四、完善监督考评,提高办案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治安案件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按照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统一部署和考评方案,加强本系统的执法质量考评,将执法质量考评纳入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凡是执法质量考评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被评为一级、二级派出所。要通过建立科学、系统的执法考评机制,强化办案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安排。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部。

                        公安部印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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